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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人妻莫名死亡3年 驚爆丈夫有新歡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大陸一名女子因長年在外地工作,多年後返家竟得知自己在2015年的時候「已經死亡」,而證明文件上竟然有丈夫和父親的蓋章,輾轉了解才得知,竟然是丈夫為了再婚,才狠心自己「賜死」,但如今女子卻怎樣都連繫不上前夫。
▲圖/翻攝自成都商報
對此,劉女表示自己因為跟丈夫不和,才會分居兩地,但沒想到對方竟然為了再婚不擇手段,目前雖然已恢復戶籍,但怎麼都連絡不上丈夫余男,目前兩個人的關係如何還是一頭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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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論壇/單厚之】公投淪為「來吧!互相傷害!」的武器
人權,不能公投?
中選會日前審議通過反同團體發動的3個公投提案,交付第二階段連署,結果引起同志團體、挺同人士的強烈反彈,強調「人權不能公投」、中選會做了「最黑暗的決定」,批評中選會把自己當成大法官…
站在同志團體的立場,不難體會他們的激動與不滿。但到了如此悲憤、絕望的程度,顯然是長期受到綠營的洗腦,把「公投」和直接民權劃上了等號,把公投認為是民主「最極致」的表現,把公投上綱到了無可挑戰的地位,認為公投是至高無上的價值,甚至是比「人權」更高的價值,所以公投的結果才能夠凌駕於人權。
我們不必把公投當作洪水猛獸,我們也不必把公投當成至高無上。我們該回頭問的是,公投結果是不是真的有絕對的效力?是不是真的能、真的有辦法傷害人權?
3月23日,中選會也初審通過了紀政所提「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國際運動賽事」的公投案。你認為即便公投案過了,最後的結果是什麼?台灣走到哪裡都不再需要用「中華台北」?敢用「中華台北」出賽的選手一律法辦?
公投沒有那麼偉大。因為綠營的長期洗腦,很多國人對公投都有錯誤的想像,尤其對於「創制」有完全不切實際的期待。公投要複決、要否決一部法案很容易;但要一字一句的創造一部法案,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全世界任何民主國家都辦不到。
我們的《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的很清楚: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編按,不受「屆期不連續」的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翻譯成白話文,如果現行法令被公投否決,7+3天之後就失效。但如果是創制,行政部門有3個月的時間研擬,立法部門跟議會還有一個會期多的時間(半年到一年)可以審議。立法院、議會最後立的法、自治條例如果跟原本公投意旨有出入,領銜人可以聲請司法院解釋。但如果行政怠惰、立法怠惰,不能或根本不願意在期限內完成,就完全沒有任何的救濟管道,人民一點辦法都沒有。
以這次中選會審查引發反彈的三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這三案即便最後都能跨越公投門檻,但其實也只是對立法院、教育部產生一些壓力而已,並不會有任何實質的改變,自然也無從對人權造成任何的傷害。
就算地位崇高如大法官會議,做成釋字第748號解釋,也根本沒有把握立法院會在2年內完成民法或專法的修法,所以大法官會議明訂了救濟措施,只要立法院沒有立法或修法,同性就可以依照《民法親屬編》的規定,直接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舉一個理論上有可能、但實務上不會發生的例子。假如今天反同婚的力量高漲,迫使立法院真的訂立了專法,也完全符合大法官748號解釋的精神。此時此刻,透過公投否決專法,讓一切回歸748號解釋、2年期滿後直接適用民法,就會成為挺同者最後的指望。如果到了這個地步,挺同團體會不會提出公投?會不會再說「人權不能公投」?
究竟是「人權不能公投」?還是「只有我的人權不能公投」?
依照中華民國目前的制度,大法官會議是正義的最後仲裁,大法官會議的解釋等同於憲法,而公投的效力並不能超越憲法。即便公投的結果讓挺同團體不滿,自認為人權有可能受到損害,也還有大法官會議作為最後的防線,只要大法官會議宣布違憲,公投的結果就不會發生效力。
一個國家,不可能有兩個「最後防線」,不可能有兩個「大法官會議」。中選會今天之所以讓反同團體的公投成案,正是因為他們自知不是大法官,無權決定何者是人權、何者不是人權。
如果中選會今天可以否決《護家盟》的公投提案,明天就一樣可以否決祁家威的提案。那才是民主的倒退、人權的末日。
台灣實施公投法多年,因為對公投錯誤的期待與不切實際的想像,把公投當成民權的終極實踐,所以一味的要求降低各種門檻,還把意義、效果截然不同的創制、複決混為一談,結果就造就了今天這個局面。公投不再是凝聚全民意志的工具,而是「來吧!互相傷害!」的武器。
從當初的「入聯公投」、「反聯公投」,到這次馬英九所提的「反妨礙司法」、郝龍斌的「反核食進口」、紀政提的「奧運正名公投」,乃至反同團體的三個公投,每一個都是「脫了褲子放屁」,根本沒有任何影響。台灣的公投早已變成選舉動員、宣洩情緒的工具,跟「人權」、「民主」,早就八竿子沾不上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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